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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银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15-06-01   点击:865

 

第一条  为维护长治市银行业合规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长治市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据《长治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经长治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行规行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违规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争揽客户。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汇率政策。办理存款业务时,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
第五条  办理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  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开展中间业务,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不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争夺客户,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
第八条  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内部自我约束,加强资金安全维护,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风险拨备、增加股东资本,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全面加强和改善银行服务,提高银行服务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序提供服务,公开、公平、合理开展收费,平等、诚实、守信对待客户,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辞职提前通知期、离职违约金、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等合法方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流出进行约束。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出制造障碍。
第十六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实施全面、民主、科学的人本管理,注重员工培训,建设学习型银行,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完善防范措施,坚决打击和防范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强化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在承诺并严格遵守本公约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确保各项自律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  长治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长治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长治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长治市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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