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长治市银行业合规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加强存款业务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存款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该公平竞争,不得采用行政干预、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非市场手段开展存款业务。
第三条 会员单位在业务宣传过程中不得采取贬低、诋毁或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来争揽存款。
第四条 会员单位临柜人员不得采取票据到期不及时解付,故意拖延、积压其他会员单位的联行资金、转账结算资金等方式,滞留其他会员单位存款。
第五条 会员单位业务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故意关闭网络银行等电子银行设备转出功能或以账务系统故障为由,在月末、季末关键时点滞留存款。
第六条 会员单位不得向非存款部门职工个人下达考核任务,杜绝月末、季末、年末冲存款指标现象。
第七条 会员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或其他材料,从其会员单位套取存款。不得要求或授意开户企业在不同开户银行之间进行同名互转,或与其他银行业机构进行客户资源共享,恶意交换存款。
第八条 会员单位不得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暗记高息、有奖储蓄、提供境内旅游、支付客户子女入学费、安排亲属就业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第九条 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馈赠礼品、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正当费用。不得采用随意压低、豁免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存款强制挂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第十条 会员单位不得以办卡、购买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理财、保险等业务,增加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吸收客户存款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长治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长治市银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长治市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