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长治市银行业公平、公开、有序、开放的竞争机制,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长治市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长治市银行业“五项公约”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长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长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准则的目标是:鼓励和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践行市场主体应尽的商业和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文明规范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长治市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四公开”“七不准”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存款业务、信贷业务、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
第五条 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本单位服务进行流程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
第六条 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诚实宣传,依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对所推荐产品涉及的风险,充分履行揭示和告知的义务。
第七条 保护客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消费者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提供与客户信息相关的任何资料。
第八条 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形式吸纳公众存款,要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遵守《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投保职责。
第九条 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本机构有关《银行卡领用合约》、《信贷合约》、《存款协议》、《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等相关合约文件中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视客户投诉,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明确投诉处理时间,保证消费者投诉处理全过程的完整记录。
第十一条 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化资源配置,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普及银行业务知识,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本准则由长治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