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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时间:2015-08-31   点击:880

 

第三条 本守则适用于长治市银行业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切实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发扬“平和睿智、包容大度、勤奋敬业、长治久安”的长治精神和太行精神,做一名合格的长治市银行从业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变相揽储、贬低同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积极参与单位精神文明创建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行为守则。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四)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五)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行。
(六)以身作则,自觉遵行本守则并承担组织从业人员遵行本守则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守则由长治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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