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办法》规定,信用评级从业人员有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违规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重塑行业发展格局
“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做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活动。“信用评级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央行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表示,这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三十多年以来最大的里程碑事件,信用评级行业迎来了行业根本大法性质的基本监管规则,评级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得以有效提升,预计将重塑评级行业发展格局,强化评级行业发展规范性,提升评级机构评级服务水平,推动评级行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迈上新台阶;进一步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方面的作用,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明确三位一体管理框架
据四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做出比较和判断。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央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评级行业自律组织(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等)的自律权限。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评级自律管理体系专业化建设,有利于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有利于维护评级市场良好运行秩序。
“《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凝聚了各部门的监管共识,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有利于发挥监管合力,评级行业监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俞春江说。
罚款金额最高提至业务收入3倍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并专设一章明确违规行为。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将对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有效威慑,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同时这也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此外,还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评级将成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决策参考工具,从严监管有利于提高境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信心。
其中,《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包括未按规定办理备案、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违反独立性要求、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行为以及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等多项内容。
《办法》规定,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规收入50%的罚款,没有违规收入或者违规收入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规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规收入或者违规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包括: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行为的;以礼金、回扣等方式输送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接受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礼物或者现金馈赠,参与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组织的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的;离职并受聘于曾参与评级的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信用评级委托方或者主承销商,未通知信用评级机构的等等。
境外机构享受国民待遇
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进一步明确“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上述负责人强调,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28日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这为境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建立了统一的监管规则,确保境外信用评级机构享有国民待遇,料将有效推动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水平;同时引导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对标国际先进评级机构持续提升评级水平,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俞春江说。
下一步,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一是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四是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五是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