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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规范(修订版)
时间:2021-09-22   点击:47

第一条 为建立长治市银行业公平、公开、有序、开放的竞争机制,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长治市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长治市银行业“五项公约”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长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长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的目标是: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市场主体应尽的商业和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文明规范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长治市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四公开”“七不准”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存款业务、信贷业务、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

第五条 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本单位服务进行流程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

第六条 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诚实宣传,依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对所推荐产品涉及的风险,充分履行揭示和告知的义务。

第七条 保护客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消费者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提供与客户信息相关的任何资料。

第八条 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形式吸纳公众存款,要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遵守《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投保职责。

第九条 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本机构有关《银行卡领用合约》、《信贷合约》、《存款协议》、《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等相关合约文件中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视客户投诉,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明确投诉处理时间,保证消费者投诉处理全过程的完整记录。

第十一条 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化资源配置,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普及银行业务知识,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营造清廉文化金融生态,建设风清气正行风行貌,筑牢从业人员思想防线,构建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长效机制,促进长治市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长治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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