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指引和长治市银行业“五项公约”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长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守则适用于长治市银行业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切实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发扬“平和睿智、包容大度、勤奋敬业、长治久安”的长治精神和太行精神,恪守“立场坚定、心系群众、廉洁奉公”的职业操守,做一名合格的长治市银行从业人。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规范操作,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变相揽储、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积极参与单位精神文明创建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崇尚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三条 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行为守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四)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五)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行。
(六)以身作则,自觉遵行本守则并承担组织从业人员遵行本守则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守则由长治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